银保监规“1号文”“信托网贷新规”接踵而至信托业迎转型发展关键节点

发布时间:2023-03-24 12:08 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11446   

日前,《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以“银保监规〔2023〕1号文”(以下简称“1号文”)形式下发至各银保监局及辖内信托公司;而在本月早些时候,《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互联网合作贷款规范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网贷新规”)也已下发至各信托公司。“关于信托行业监管规定如此密集发布,实属罕见。”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这标志着信托业专心发展迎来关键节点。

分类新规正式落地

此次“1号文”是于3月21日印发,并下发至各相关单位,而在去年年末银保监会就曾发布相关通知公开征求意见。记者通过对比发现,此次正式版本与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差别不大,其中一个变化是将资产服务信托的排位置于资产管理信托之前。信托业务仍被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项调整透露出监管鼓励信托公司做大服务信托的本意。

同时,“1号文”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做好业务分类工作,准确划分各类信托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发展战略和转型方向,增强受托服务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以发挥信托独特能、实现良好社会价值为导向,积极探索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规范开展符合信托本源特征、丰富直接融资方式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提高竞争力和社会声誉,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记者注意到,就在“1号文”下发后数日,3月23日银保监会信托部召集多家信托公司在武汉,进行信托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会议探讨行业高质量发展路径、思路同时,监管层对行业发展可能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等做充分了解。

此次参会信托公司包括,交银信托、兴业信托、平安信托、建信信托、云南信托、浙金信托和陕国投信托在内的,7家代表性信托公司。一位参会公司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本次座谈会主题,主要是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展开。各参会单位,主要依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介绍,并对信托业务新分类标准发布以后,自身一些转型的方向和经营发展规划等进行探讨交流;同时,各公司还就未来发展面临的困难和希望进行交流。

银保监会也指出为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确保平稳过渡,“1号文”为业务分类改革设置了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存在实际困难,仍难以完成整改的,可实施个案处理。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对于其他不符合“1号文”要求的信托业务,单设“待整改业务”一项,有序实施整改。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3年过渡期对于多数信托公司是充足的,目前信托公司存量业务整改都在有序进行。用益研究员帅国让认为,未来信托公司应根据自身股东背景及资源禀赋差异特色化发展。

同时,记者注意到“1号文”明确指出,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信托公司应当于本通知实施后30日内将存续信托业务分类结果和整改计划报送属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信托网贷新规”推出

记者了解到,本月早些时候,“信托网贷新规”正式下发到各信托公司,在此前信托公司适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面临的全国性范畴内的主要规则要求基础上,本次新规专门针对其中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加强贷款资金管理“三个层面对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增加进一步要求,主要原则还是强调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不能外包,防止信托公司沦为单纯的资金通道。

记者注意到,“信托网贷新规”核心强调信托公司落实“三个自主”底线要求,即要求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贷款合同,自主掌握信息数据,自主发起放款指令。同时,本次新规也是基本参照了之前14号文的监管规定:“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另外,本次新规设置过渡期截至2023年5月,与“1号文”设置整改时间类似,此次留给信托公司的整改时间同样紧迫。整改方式主要是针对存量业务重签合作协议、落实”三个自主底线要求。

有业内研究人士表示,此次通知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整改难度有限,大部分要求此前在14号文就有所体现。

记者还注意到,银保监会除召集信托公司展开座谈会外,当日下午在同一地点监管部门召集了部分银保监局召开工作座谈,主要探讨相关辖区信托监管工作和改革转型工作,并探讨了下一阶段信托监管重点。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为与新规等相适应,监管也会做一些差异化监管。

“1号文”也指出,银保监会根据信托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完善各类信托业务具体监管规则,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持续完善资本管理、信托保障基金筹集、信托产品登记等配套机制,修订非现场监管报表,保障信托业务分类工作有序落地。

最后“1号文”要求银保监局应当指导辖内信托公司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信托关系实质和信托业务风险特征,树立信托产品打破刚性兑付的风险意识。信托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组织信托公司自觉落实相关要求,普及信托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各类信托业务的认知度。未来,对于新规正式下发之后,信托公司整改情况,以及相关新规实施后对信托业转型发展影响,中国网财经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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