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结束,上交所发布20项公司债含企业债业务规则
10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有关工作安排的公告。
证监会称,为贯彻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管理体系,就过渡期后转常规进行了一系列相关安排。
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结束
证监会公告称,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至2023年10月20日结束,转常规后企业债券受理注册等工作安排如下:
受理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自2023年10月23日9时起开始受理,同时取消企业债券原预约申报环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自2023年10月20日17时起,不再受理企业债券项目。
项目衔接安排。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由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平移至发行人申请文件所列的交易所,由交易所负责后续审核等工作。对于过渡期结束前未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发行人可自主选择一家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
审核注册安排。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审核工作,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申请文件、审核注册程序等,按照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制度规则执行。
发行备案安排。企业债券由交易所负责发行备案,并通过簿记建档系统发行。过渡期结束前已完成注册的企业债券项目,由注册批复文件所列的交易所负责发行备案。
公告亦详细披露了转常规后企业债券登记托管、监管与风险防控等工作安排:
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安排总体保持不变,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交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按照相应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照现行工作职责指导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单位,继续做好企业债券的交易组织、自律管理、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监管协同与信息共享,保障企业债券市场平稳运行。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公司(企业)债券监管和风险防控等职责。
上交所发布20项公司债业务规则
上交所则在今日发布了20项业务规则,分别是5项基本业务规则、10项指引和5项指南。
上交所表示,今日正式发布20项公司债券业务规则,涵盖了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存续期自律监管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全条线的主要制度安排。目前,上交所已在规则、业务、技术和市场方面做好准备,相关承接工作将平稳实施。
上交所称,公开征求意见,市场普遍予以认可,同时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6条市场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后吸收采纳了大部分意见,未吸收采纳的意见将在后续政策宣导及市场培训中进行释明。
据介绍,本次规则修订坚持规范透明、便利市场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各自特点,突出重点,将企业债券优秀经验做法统一纳入公司债券规则体系中。
发行上市审核方面,吸收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制度安排,明确企业债券功能定位,并整体统一了公司债券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分类审核安排。同时,加强了募集资金用途尤其是募投项目监管,进一步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承销方面,统一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承销、备案及簿记建档相关安排,明确承销机构履职规范,夯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进一步推进债券发行承销业务规范透明,促进发行市场化。
存续期监管方面,统一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上市标准和流程、信息披露要求、信用风险管理等事项,并结合企业债券特征对募投项目的披露和核查做出适应性安排。同时,取消暂缓和豁免披露前置程序,调整信用风险监测排查和应对处置工作要求,优化自律监管相关安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明确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与公司债券保持一致。
上交所称,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在各相关单位的支持下,上交所全力以赴,从制度完善、系统改造、业务优化、市场组织等各方面提前部署,抓实抓细各环节落实,做好承接各项工作安排。
制度安排上,除发布20项业务规则外,同步发布《关于企业债券衔接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发行上市、存续期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各项具体承接安排。
技术准备上,已完成全部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共涉及7个技术系统改造,覆盖了审核、备案、发行、上市、持续监管五个业务环节,并与相关结算单位就业务衔接事项协商一致。
业务流程上,已完成全流程业务梳理,就企业债券承接涉及的业务流程进行联测,确保闭环;同时配备上线前后跟踪及每项业务“首单跟踪”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市场组织上,坚持服务市场,根据会债券部统一安排,扎实做好过渡期在审项目的平移工作,全程做好市场组织和引导,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保障支持。
据介绍,上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工作安排,稳中求进,积极主动协同各方,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共同保障企业债券承接工作的稳妥落实。企业债券正式承接后,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促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协同发展,继续推动企业债券功能有效发挥。
一是夯实制度基础。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思路,持续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优化审核注册流程,构建完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公司债券制度规则体系。
二是促进功能发挥。突出企业债券的特色和优势,保持企业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等制度安排,更好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等功能,继续发挥促投资、稳增长作用。
三是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债市结构,进一步强化自律监管,压实债券发行人主体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支持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继续依法依规用好债券的融资工具,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
证监会发布《公司债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
此外,为贯彻落实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相关工作,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
《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市场各方广泛关注,总体赞同修订的基本思路和调整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中国证监会经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并作了修改完善。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要求,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更好促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协同发展。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证监会系统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有关要求,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的情形,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性。
《24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提供募投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强化募投项目合规性。二是明确部分债券发行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一年资产清单及相关说明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债券制度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防假打假、强化募集资金监管、防范非市场化发行的制度基础,更好为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运行、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据了解,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各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持续做好企业债券全链条监管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强化跨市场监管协同,以改革促发展、以监管促规范,进一步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支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作用。